马德里商标注册

什么是马德里商标的中心打击?哪些申请人需要关注?

发布日期:2021-04-21

马德里

首先,“中心打击”是为了方便理解的业内通用词,并不是法律术语。关于“中心打击”,《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是这样的:

《马德里协定》第六条第(2)、(3)、(4)款:

2)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期满后,国际注册即与原属国在先注册的国家商标相独立,下款的规定除外。

3)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根据第一条在原属国在先注册的国家商标在该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再享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都不得再全部或部分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对于因在五年期限届满前提起的诉讼而后中止法律保护的,情形亦是如此。

4)自愿或自行注销的,原属国主管机关应向国际局申请注销商标,国际局应予注销商标。遇法律诉讼时,上述主管机关应自行或经原告请求,将起诉书或其他证明起诉的文件副本以及终审判决寄交国际局,国际局将之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

《马德里议定书》第六条第(2)、(3)、(4)款:

2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期满后,国际注册即分别与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相独立。如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注册之日起五年期满前,如果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分别就全部或部分国际注册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被撤回、过期、被放弃、最终驳回、注销或被宣布无效,无论其是否已被转让,都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情形亦是如此,如果

(i) 一项对驳回基础申请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ii) 一项旨在撤回基础申请或注销、撤销由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或基础注册,或者宣布此类注册无效的诉讼,或

(iii) 一项对基础申请提出的异议

于五年期限届满后,导致驳回、撤销或宣布无效的终局决定,或者分别要求撤回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条件是有关上诉、诉讼或异议于该期限届满前开始。这同样适用于在五年期满后被撤回的基础申请或被撤销的由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条件是撤回或放弃时,所述申请或注册正处于第(i)(ii)(iii)点提及的程序中,并且该程序开始于所述期限届满前。

4如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原属局将符合第(3)款的相应事实和决定通知国际局。国际局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通知一切有关方面,进行相应的公告。必要时,原属局应向国际局申请适当地撤销国际注册,国际局则对该申请进行相应的处理。

解读一下上面的规定:我们知道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必须基于国内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马德里商标注册5年内不能独立于国内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存在。如果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5年内,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因驳回、撤销、无效宣告等导致无效,马德里商标也随之无效。出现这种情况,我们称这件马德里商标遭受了“中心打击”。打个比方:我们知道一件马德里商标可以指定很多个国家,就像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树,但这棵大树在5年之内没有自己的根,需要国内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来当做树根,如果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无效了,马德里商标的树根就死了,那整棵马德里大树也就随之死了。

马德里商标的“中心打击”还有一个可怕之处:并不是5年之后马德里商标就理所当然能独立于国内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存活了,如果导致国内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被驳回、撤销或无效宣告的行政程序是在5年内启动的,即使该等行政程序5年后才最终导致国内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无效,马德里商标依然会被无效。举个例子:一件基于国内基础申请的马德里国际商标,其基础申请在马德里商标注册5年内发生驳回,之后为了保住这件商标,申请人用尽了全部程序,很不幸,基础申请经历了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后仍然被驳回了,此时已经用时10年,也就是虽然基础申请没核准注册,但马德里商标已经注册10年了,那此时是不是马德里商标就因超过5年独立存活了? 答案是否定的。这件马德里商标在注册10年后依然会被无效,因为导致基础申请无效的驳回是发生在5年内。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尽量基于基础注册交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因为相对于基础申请,基础注册的权利较稳定,树根生命力稳定了才能维持整棵树的持久生命力。对于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本身已经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比如正处在被驳回、无效宣告的程序中,还是建议不要选择马德里注册方式了。

   马德里商标注册因高性价比,以及不断增长的成员国,很受申请人青睐,马德里体系也的确是一个优秀智慧的体系,但不是所有的申请人都适合采用马德里方式申请境外商标。选择做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就是一个风险与性价比的平衡。